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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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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9-08-15 09:00:10【

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04-16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委、政法委、宣传部、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信访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的要求,加快推进平安合肥、健康合肥、文明合肥建设,按照国家卫健委、中央政法委和中宣部等10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8〕44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合肥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政法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作为推进平安合肥、健康合肥建设的重要抓手,结合实际,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不断探索积累经验。


合肥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的要求,加快推进平安合肥、健康合肥、文明合肥建设,按照国家卫健委、中央政法委和中宣部等10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8〕44号)要求,制定《合肥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认识领会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卫健委、中央政法委等国家10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8〕4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突出重点、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党委政府领导和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合肥市心理服务网络,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探索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规范管理措施,为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积累可复制、能推广的合肥市经验。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建立健全全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将心理健康服务融入社会治理体系、精神文明建设,融入平安合肥、健康合肥建设。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搭建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将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创建健康城市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健康细胞工程(健康社区、健康学校、健康企业、健康家庭)和基层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基本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因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等导致的极端案(事)件明显下降。具体工作指标包括:

1.市、县、乡、村四级健全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机制。市、县两级成立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乡镇、村两级成立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小组。

2.广泛深入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公众心理健康意识和素养明显提高,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和60%。

3.依托村(社区)综治中心等场所,普遍设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为村(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服务。以村(社区)为单位,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建成率达到80%以上。

4.100%高等院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健全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90%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有条件的学校创建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

5.各党政机关和厂矿、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通过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或购买服务等形式,每年至少为员工提供方便、有效的心理健康服务1次。

6.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85%以上,在册患者治疗率、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面访率达到85%以上,在册0-2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服药救助率达60%以上。力争至少60%居家患者参与社区康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50%以上居家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疏导服务。精神卫生专科机构对患者及家属开设心理卫生知识讲堂(课堂)。

7.利用各种资源,建立24小时公益心理援助平台,组建市、县两级心理危机干预队伍。100%精神专科医院设立心理治疗门诊,50%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心理科门诊。培育发展一批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大众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健康服务。

三、工作任务

(一)广泛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科普宣传。

1.健全心理健康科普宣传网络。健全传统媒体、新媒体在内的科普宣传网络,包括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互联网(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建立合肥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微信公众号,同时在市有关部门公众号增加心理健康专栏,不断宣传“健康心理,快乐人生”、“心身同健康”等健康理念和科普知识。市电视台安排时间播放心理健康科普知识公益广告,每年累计播放时间不少于100分钟。(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配合)

2.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六进”活动。心理健康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公共场所等。党政机关和员工大于100人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一年不少于1场,每场不少于60分钟。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按照国家规定纳入教学计划。各村(社区)开展心理健康宣传讲座每年不少于2场。在各影院、移动电视、公交车站、地铁站、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医院候诊区、广场LED显示屏等公共场所设立心理健康知识宣传专栏。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和60%。(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负责,市直各部门配合)

(二)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网络。

1.搭建基层心理服务平台。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等要求,在县、乡、村三级综治中心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规范设置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达80%。为有需求的居民提供健康教育、答疑释惑、心理咨询等服务。(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民政局负责)

2.完善教育系统心理服务网络。市属高等院校完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建设,按照师生比不少于1:4000 配备心理专业教师,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心理辅导与咨询、危机干预等。乡镇中心小学以上各类中小学设立标准的心理辅导室,有条件的学校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心理咨询室和心理测量室、团体活动室、沙盘游戏室、绘画涂鸦室、音乐放松室、情绪宣泄室等专用辅导教室。每所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享受班主任同等待遇。(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负责)

3.完善未成年人心理服务平台建设。文明办协调各相关部门,在市、县两级均设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辅导中心,市级1所,每个县(市)区、开发区各1所。整合区域内心理健康服务资源,面向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与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对村(社区)、学校等基层心理咨询站点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辅导中心的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测评考核范围。(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团市委,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负责)

4.健全特殊人群心理服务网络。公安、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在公安监管场所、监狱、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司法所、社区矫正中心、救助管理站、信访接待场所等设立心理服务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成立危机干预专家组,对系统内人员和工作对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供心理健康评估、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民政局负责)

5.健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心理服务网络。鼓励规模较大、职工较多(≥500人)的党政机关和厂矿、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依托本单位党团、工会、人力资源部门、卫生室,普遍设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心理健康服务团队;规模较小企业和单位可通过购买专业机构服务的形式,对员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6.规范发展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市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探索支持、引导、培育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参与心理健康服务的政策,并研究制订管理、规范、监督、评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的相关措施,促进社会心理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机构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规范、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促进心理服务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每个县(市)区、开发区至少培育1家规范化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7.提升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卫生健康等部门整合现有资源,支持市、县两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能力。通过平安医院创建、等级医院评审等,推动综合医院普遍开设精神(心理)科,对躯体疾病就诊患者提供心理健康评估,为有心理行为问题者提供人文关怀、心理疏导等服务。100%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开设心理治疗门诊,50%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心理科门诊,基层医疗机构探索结合家庭医生签约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8.建立健全心理援助服务平台。依托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24小时心理援助热线0551-63666903,市妇联12338服务热线,团市委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市校外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心理咨询热线0551-63688869,以及经专业机构评估后被认可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的热线等,广泛开展心理援助线上服务。加强心理援助线上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督导,建立高危来电回访制度,充分发挥心理援助热线的作用。(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教育局负责)

9.提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质量。乡镇(街道)政法、卫生健康、公安、民政、残联等单位要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应急处置、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依法开展案(事)件处置,稳步提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质量,使在册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85%以上,在册患者治疗率、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均达到80%以上,面访率达到85%以上,在册0-2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服药救助率达60%以上。对病情不稳定的患者,要建立由村(社区)“两委”成员、网格员、精防医生、民警、民政专干、助残员、志愿者等基层人员组成的个案管理团队,对患者实施个案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确定至少2人、村卫生室(站)确定1人,开展辖区精防工作并且每年接受相关知识培训。社区康复机构开展居家患者社区康复工作,使居家患者在社区参与康复率达到 60%以上。建立分级诊疗绿色通道,在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患者,可通过社区康复机构向精神专科医院快速转介。(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

(三)加强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发展心理服务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制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参与心理健康服务的政策措施,开发心理健康服务相关的社会工作岗位。对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开展心理学和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培训,提高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社区居民有针对性地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关系调适等服务,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提供心理支持、社会融入等服务。(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负责)

2.培育心理咨询服务队伍。研究制订吸引心理学专业背景人员和经过培训的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健康服务的相关政策,设置相关工作岗位,提高心理健康服务的可及性。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和支持心理咨询人员为公众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科普知识宣传,为有心理问题人群提供心理帮助、支持和教育等服务。同时,开展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定期开展督导,提高心理咨询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负责)

3.发展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队伍。加快引进心理学、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增加心理健康服务专业人员。通过精神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委托高校培养专业人才等,提升精神科医师数量和服务水平。综合医院(含中医院)要通过培训、继续教育等形式,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临床心理知识培训,对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进行识别和转诊。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师心理健康服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临床医师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早期识别能力。(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4.组建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队伍。市、县两级要向社会广泛招募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探索支持引导志愿者参与心理健康服务的政策,鼓励和规范心理健康志愿服务的发展。对志愿者开展心理健康相关培训,健全奖励表彰机制,支持其开展科普宣传、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志愿服务。鼓励和引导医务人员、高校心理教师、心理专业学生等加入心理服务志愿者队伍。力争全市心理健康志愿者队伍人数每10万人口达到50名。(市卫生健康委、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负责)

(四)加强各类人群心理健康服务。

1.强化机关企事业单位心理健康服务。广泛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举办职场人际关系、情绪调节等主题公益讲座,提升员工心理健康意识,掌握情绪管理、压力管理等自我心理调适方法和抑郁、焦虑等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方法。通过员工心理测评、访谈等方式,及时对有心理问题的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必要时联系专业医疗机构治疗。(各部门负责)

2.强化学校心理健康服务。各级各类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融入适合学生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内容。学前教育机构开展以学前儿童家长为主的育儿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发现学前儿童心理健康问题。中小学校应当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品德教育、青春期教育、家庭教育、社会实践等相结合,全面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培养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做到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全覆盖。高等院校要积极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重视提升大学生的心理调适能力,保持良好的适应能力,重视情感危机干预、就业压力疏导和自杀预防等心理危机干预。特殊教育机构要结合听力障碍、智力障碍等特殊学生身心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心理品质。要密切与村(社区)联动,及时了解遭受欺凌、校园暴力、家庭暴力、性侵犯以及沾染毒品等学生情况,并提供心理创伤干预。要创新和完善心理健康服务提供方式,可以通过“校社合作”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心理服务机构,为师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心理健康服务。定期对教师开展心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师心理疏导工作。(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负责,团市委、市妇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配合)

3.开展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利用老年活动中心、妇女之家、儿童之家、残疾人康复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为空巢、丧偶、失独、流动留守儿童、残疾人及其家属; 孕产期和更年期妇女、流动留守妇女、遭受性侵及家庭暴力等妇女;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健康服务。全市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覆盖率达 90%。(市妇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

4.开展特殊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帮扶体系,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消除对特殊人群的歧视,帮助特殊人群融入社会。结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自愿戒毒人员等特殊人群心理沟通机制,做好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人群及性格偏执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干预。同时结合深入推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工程,积极推动重点青少年群体和涉案青少年群体的心理咨询评估、辅导矫正及关爱疏导工作,进一步关爱帮扶限入困境和受害青少年抚平心理创伤、建立阳光心态、健康成长发展,并切实教育感化挽救罪错青少年,促进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制订个性化疏导方案,特殊人群个性化心理疏导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团市委负责)

5.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属心理健康服务。各精神卫生专科机构开设心理卫生知识讲堂(课堂),至少每周开展1次患者及家属精神心理知识讲座,每次讲座时间不少于30分钟。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50%以上居家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6.强化医疗机构中的心理健康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培育医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医患沟通、心理疏导、社会支持等方面优势,强化医疗服务中的人文关怀。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设中医心理等科室,支持中医医师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心理健康诊疗、咨询和干预等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合作,开展抑郁、焦虑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科普宣传,对辖区居民开展心理健康评估,推广老年痴呆防治等适宜技术。妇幼保健机构要将心理健康服务融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等工作中。(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负责)

7.开展突发事件危机干预服务。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和援助队伍的专业化、系统化建设。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组织开展个体危机干预和群体危机管理,提供心理援助服务,及时处理急性应激反应,预防和减少极端行为发生。在事件善后和恢复重建过程中,对高危人群持续开展心理援助服务。(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负责,市直各部门配合)

(五)健全行业组织并加强管理。

卫生健康、政法委、教育、民政、人社等有关部门,要整合辖区社会心理服务资源,完善社会心理服务行业组织。指导心理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有序开展心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摸底调查、行业服务规范制订和实施、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督导等工作,要求心理服务专业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和伦理规范。加强心理健康数据安全的保护意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机制,防范因违反伦理、安全意识不足等造成的信息泄露,保护个人隐私。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价,逐步将机构服务数量、质量等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四、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1月-5月)。成立合肥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专家组,印发《合肥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组织开展多部门培训研讨,营造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①(2019年5月-2019年12月)。各县(市)区、开发区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年底市级进行总结评估;②2020年,全面开展合肥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工作,市级进行中期评估;③2021年1月-9月试点工作提档加速,开展特色活动和亮点创建。

市直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系统试点工作方案或计划,开展试点工作,纳入各部门工作考核。

第三阶段:评估验收阶段(2021年10月-12月)。开展全面评估检测,推动各项指标完成。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迎接省级和国家考核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平安合肥、健康合肥、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制订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全市形成“党政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格局。

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委政法委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合肥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委政法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信访局、市残联、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妇联和团市委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分管领导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参照市级工作模式建立健全由党政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部门分工协作。

市委政法委负责将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心理健康服务相关工作,对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制订行业发展相关政策和服务规范,指导行业组织开展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科普;市发改委负责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完善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按规定将相关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市文明办协调在市、县两级设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辅导中心,纳入文明城市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考核范围;市教育局负责健全各级教育机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市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完善系统内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重大警务任务前后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组织开展有关重点特殊人群等的心理健康相关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法治合肥建设;市民政局负责引导与管理城乡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心理健康服务和康复机构建设,推动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市财政局加大心理健康服务投入并监督经费使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办等组织负责职业人群、青少年、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工作对象的心理健康服务工作。

(三)加强政策扶持。

研究制订体现心理健康服务技术劳务价值的相关政策措施,增加岗位吸引力,调动心理健康服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通过政策引导和项目支持,培育发展医疗机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和心理健康志愿组织,为公众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创新心理健康服务模式,建立心理健康服务网站、心理自助平台、移动心理服务应用程序等,通过网络平台向不同人群提供针对性服务。民政、卫生、政法委等部门根据居民需求,确定适宜社会组织参与的项目,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科普宣传、心理疏导等服务。将心理健康相关机构纳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培育发展一批以心理健康服务为工作重点的社会组织。

(四)完善机制体制。

经过积极探索实践,建立健全以下四项工作制度:一是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加召开。二是部门信息交流和报告制度。建立市、县、乡、村四级信息报告制度,健全部门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三是分析研判制度。市、县两级工作领导小组分析研判收集上报的信息,排查筛选重点人员并归类建档,做好心理疏导和矛盾化解。四是紧急干预制度。分类制订完善应急心理干预预案,对可能引发案(事)件的重点人员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干预预案,防范重大案(事)件发生。

(五)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开展试点工作。市级财政部门重点对市直部门负责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设施建设、服务人员专业培训、宣传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县级财政部门重点对县级部门负责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设施建设、服务人员专业培训、宣传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鼓励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公益性服务的筹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心理健康服务领域,完善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政策和激励措施,保障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有效落实。

(六)强化督导评价。

市级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各县(市)区和成员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作为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或发生重大极端案(事)件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追究法律责任,按照《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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