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地区名单及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政法委、教育厅(委、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信访局(办)、残联:
2018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中宣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各地申报试点情况,我们整理形成了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地区名单以及下发2019年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重点工作任务通知。
附件1
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附件2
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
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试点工作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
(一)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试点地区成立由党政负责同志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法委、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信访、残联等部门参与,明确成员单位职责。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试点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日常管理,制订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各项试点工作。
(二)印发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地区以人民政府或10部门文件形式印发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试点主要任务、责任部门或单位、工作措施、经费等相关保障和完成时限等。
(三)保障试点工作经费。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安排试点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四)成立跨部门专家组。试点地区成立由心理健康、精神卫生、教育、社会工作、公共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试点专家组,为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开展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等。
(五)召开试点启动会议。试点地区召开党政负责同志出席,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及所辖区县、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试点工作启动会议,对试点工作进行部署。
二、建立社会心理服务网络
(六)搭建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平台。试点地区依托基层综治中心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在村(社区)建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2019年底前,以村(社区)为单位,建成率达20%以上。
(七)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网络。试点地区所有高等院校按照师生比不少于1:4000的比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的中小学校比例达50%以上。
(八)建立员工心理健康服务网络。30%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九)强化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辖区全部精神专科医院均开设心理门诊。
三、开展社会心理服务
(十)开展多种形式科普宣传。试点地区将心理健康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通过广播、电视、网站等形式开展科普宣传。各区县每年至少开展6次关于心理健康基本知识、常见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干预等内容的科普宣传,并告知公众心理服务获取途径(包括服务地点、服务时间等信息)。
(十一)建立心理援助热线和危机干预队伍。试点地区开通为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心理援助热线。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并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
(十二)举办多部门人员培训。试点地区每年至少举办1次多部门负责同志参与的培训,讲解试点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指导其开展试点工作。开展针对基层多部门工作人员的社会心理服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基层社会心理服务能力。
(十三)加强各部门各行业心理服务。试点地区公安、司法行政、信访、残联等部门结合行业特点,每年至少为系统内人员及工作对象举办I次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并根据需求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十四)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工作机制。试点地区在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由综治、卫生健康、公安、民政、残联等单位组成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心理支持和疏导、康复指导等服务,依法对肇事肇祸者予以处置。原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地区在乡镇(街道)建立综合管理小组的比例达95%以上:非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地区在乡镇(街道)建立综合管理小组的比例达70%以上。
(十五)实施1-2项重点任务。试点地区针对当地亟待解决问题,或针对社会救助对象、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和心理行为问题较为突出的人群,组织实施1-2项重点任务。
抄送:国家精神卫生项目办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6月10日印发
校对:张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