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索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参照《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范围
以自治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为基础,开展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
(一)国家级试点: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
(二)自治区级试点: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海市乌达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将心理健康服务融入社会治理体系、精神文明建设,融入平安内蒙古、健康内蒙古建设。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搭建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将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健康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二)具体目标
2019年底前:
1.以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为基础,建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为群众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2.辖区100%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健全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辖区80%以上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
3.各党政机关和厂矿、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通过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或购买服务等形式,为员工提供方便、可及的心理健康服务,普及率达到50%以上。
4.100%精神专科医院设立心理门诊,80%三级综合医院设立心理门诊,50%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心理门诊。发展一批社会心理服务专业机构,为大众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健康服务。
5.心理健康素养指标,农村人群、城市、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30%、50%、70%。
6.特殊人群管理指标,按要求建立一人一心理档案,制订个性化疏导方案,特殊人群个性化心理疏导的覆盖率达到50%以上。
2020年底前:
1.完善已成立的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服务功能,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2.辖区所有高等院校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辖区所有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
3.各党政机关和厂矿、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通过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或购买服务等形式,为员工提供方便、可及的心理健康服务,普及率达到100%。
4.100%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心理门诊。培育社会心理服务专业机构,为大众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健康服务。
5.心理健康素养指标,农村人群、城市、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40%、60%、80%。
6.特殊人群管理指标,按要求建立一人一心理档案,制订个性化疏导方案,特殊人群个性化心理疏导的覆盖率达到70%以上。
2021年底前:
1.完善已成立的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服务功能,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2.辖区所有高等院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所有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有条件的学校创建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
3.各党政机关和厂矿、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通过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或购买服务等形式,为员工提供方便、可及的心理健康服务。
4.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服务功能得到完善,服务能力显著提高。
5.心理健康素养指标,农村人群、城市、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50%、70%、90%以上。
6.特殊人群管理指标,按要求建立一人一心理档案,制订个性化疏导方案,特殊人群个性化心理疏导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
(二)织密一张覆盖全社会的社会心理服务网络。
(三)建立一个多方人员参与的服务团队。
(四)探索一套切实有效的保障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网络。
1.搭建基层心理服务平台。
2.完善教育系统心理服务网络。
3.健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心理服务网络。
4.规范发展社会心理服务机构。
5.提升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能力。
6.建立健全心理援助服务平台
7.健全心理健康科普宣传网络。
8.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工作机制。
(二)加强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发展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队伍。
2.培育心理咨询人员队伍。
3.发展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队伍。
4.组建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队伍。
5.健全行业组织并加强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政策扶持。
(三)加强经费保障。
(四)加强全区心理疾病预防、科研、教学培训基地建设。
六、督导评估
(一)督导检查。
(二)评估。
更多详情请致电:17866607923(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