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卫控「2018」44号《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考各地工作经验,经相关部门领导小组专家库成员研究,制定出社会心理服务机构设置标准,以供参考。
社会心理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一、市级社会心理服务中心
(一)硬件要求
1.有相对独立的心理工作场地出入口,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根据各地实际可有所调整)。
2.至少独立设置接待登记室、心理测评室、个体咨询室、团体咨询室、宣传培训室和心理档案资料室等,个体咨询室使用面积大于8平方米且小于20平方米(根据各地实际可有所调整)。
3.须配备电话、桌椅、资料柜、电脑、打印机、投影仪、心理测评软件、生物反馈系统、房树人软件、心理沙盘、心理宣泄、心理放松等设备。
4.根据情况逐步增设心理阅览室、会议室及音乐治疗室、心理宣泄室、催眠治疗、艺术治疗等房间与设备。
(二)人员要求:
1.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应掌握社会心理服务的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2.至少3名专职心理咨询师(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心理治疗师、精神科医师)。心理咨询师应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且每年至少接受30学时专业培训。
3.兼职心理咨询师(治疗师、医师)、社会工作师、志愿者若干名。社会工作师、志愿者需热爱公益事业且接受社会心理相关培训。
(三)工作制度
1.心理机构管理制度装订成册。
2.心理机构证照、收费标准、从业人员资质上墙公示。
3.预约、咨询、服务、转介等工作流程公示制度。
4.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保密承诺、知情同意等制度公示。
二、县(区)级社会心理服务中心
(一)硬件要求
1.有相对独立的心理场地出入口,总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根据各地实际可有所调整)。
2.至少独立设置接待登记室、心理测评室、个体咨询室、团体咨询室、宣传培训室和心理档案资料室等,个体咨询室使用面积大于8平方米且小于20平方米(根据各地实际可有所调整)。
3.须配备电话、桌椅、资料柜、电脑、打印机、投影仪、心理测评软件、生物反馈系统、房树人软件、心理沙盘、心理宣泄、心理放松等设备。
(二)人员要求:
1.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社会心理服务的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2.至少2名专职心理咨询师(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心理治疗师、精神科医师)。心理咨询师应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且每年至少接受30学时专业培训。
3.兼职心理咨询师(治疗师、医师)、社会工作师、志愿者若干名。社会工作师、志愿者需热爱公益事业且接受社会心理相关培训。
(三)工作制度
1.心理机构管理制度装订成册。
2.心理机构证照、收费标准、从业人员资质上墙公示。
3.预约、咨询、服务、转介等工作流程公示制度。
4.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保密承诺、知情同意等制度公示。
三、镇(街)级社会心理服务中心
(一)硬件要求
1.有相对独立的心理工作场地出入口,总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根据各地实际可有所调整)。
2.至少独立设置接待登记室、心理测评室、个体咨询室、团体咨询室、宣传培训室和心理档案资料室等,咨询室使用面积大于8平方米且小于20平方米(根据各地实际可有所调整)。
3.须配备电话、桌椅、资料柜、电脑、打印机、投影仪、心理测评软件、生物反馈系统、房树人软件、心理沙盘、心理宣泄设备、心理放松等设备。
(二)人员要求:
1.至少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社会心理服务的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2.至少1名专职心理咨询师(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心理治疗师、精神科医师)。心理咨询师应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且每年至少接受30学时专业培训。
3.兼职心理咨询师(治疗师、医师)、社会工作师、志愿者若干名。社会工作师、志愿者需热爱公益事业且接受社会心理相关培训。
(三)工作制度
1.心理机构管理制度装订成册。
2.心理机构证照、收费标准、从业人员资质上墙制度公示。
3.预约、咨询、服务、转介等工作流程公示制度。
4.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保密承诺、知情同意等制度公示。
四、村(社区)级心理咨询室(社会工作室)
(一)硬件要求
1.有相对独立的心理工作办公用区,总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可根据各地情况调整)。
2.至少配备电话、桌椅、资料柜、电脑、心理测评软件、心理沙盘、心理宣泄设备、心理放松设备等设备。
(二)人员要求
1.至少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接受过社会心理相关培训,掌握社会心理服务知识技能和政策法规。
2.至少1名外聘兼职心理咨询师。心理咨询师应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且每年至少接受30学时专业培训。
(三)工作制度
1.有组织宣传、排查转介、预约服务、应急处置、登记报告、协调联络等工作流程。
2.有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保密承诺、知情同意等制度。
五、补充说明
1.以上内容为市、县、镇、村四级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的最低设置标准,各条标准务必全部达到。
2.医疗机构心理门诊设置标准参见原国家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3.各级学校心理疏导咨询中心(室)设置标准应按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做如下参考:高等院校不低于县(区)级社会心理服务中心;中学不低于镇(街)级社会心理服务中心;小学及托幼机构不低于村(社区)级心理咨询室(社会工作室)。
4.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心理辅导室设置标准应按照本行业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其设置标准不低于村(社区)级心理咨询室(社会工作室)。
5.向城乡居民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或社团组织,其设置标准应按照本行业相关规定执行,且至少不低于镇(街)级社会心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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